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、符合建宁县2017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;
2、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,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;
3、应在批准的地点专店经营,实行专人、专柜销售,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;
4、必须符合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时间、地点、种类、储存数量;
5、相邻网点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;
6、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;
7、经营店面不得存在“下店上宅”、“前店后宅”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二层以上的其正上方不得有人员活动;
8、经营店面与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;
9、经营店内应配备有消防灭火设施,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;
10、零售网点必须在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;
11、库房内不得存放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,杜绝电源、火源;
12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;
13、不得在经营店内煮饭、生火取暖;
14、专店经营的零售场所,其烟花爆竹堆放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%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.5米,且每平方米堆放数量不得超过8箱,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60箱;专柜经营的,应统一设置宽0.65m、高2.0m的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,总长不得超过长3.9m;
15、经营零售点销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;线路敷设应采用暗线或穿阻燃管;店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。